Paco-SAP樓面絕對加速度
《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術導則》送審稿,第4.4.1條規定:地震時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樓面水平加速度限值宜符合下表規定:
地震時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樓面水平加速度限值(g)
地震水平 | 設防地震 | 罕遇地震 |
I類建筑性能目標 | 0.25 | 0.45 |
II類建筑性能目標 | 0.45 | -- |
該條文解析中同時規定,地震時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樓面水平加速度可取結構各層質心處樓面絕對水平加速度響應時程的最大值。
Paco-SAP可輸出結構各層最大樓面水平加速度,并且可以按照《導則》送審稿要求執行。
3、程序默認按《導則》送審稿輸出最大樓層加速度,即按質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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